
财产保全损失何时主张
时间:2024-05-23
在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拍卖、没收等措施,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财产保全毕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的限制,因此,财产保全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损失应在何时主张呢?
财产保全损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其财产价值或利益遭受的减损。财产保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措施而直接导致财产价值的下降或灭失,如拍卖、没收财产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财产的收益或使用价值受损,如因扣押、查封财产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或经营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以随时提出异议。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异议有道理的,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财产保全导致其财产损失的,应当在保全措施解除后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提出赔偿请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不予赔偿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因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由实施财产保全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保全的财产本身有瑕疵、灭失或者毁损,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因财产保全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张某名下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后经侦查,张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未能得到证实,公安机关撤销了刑事案件。张某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并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名下房产查封期间的损失是由于房产空置导致的,不属于保全措施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安机关的决定。
**案例2:**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李某名下价值20万元的汽车实施了扣押措施。后李某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释放了李某并返还了被扣押的汽车。但李某发现,扣押期间汽车因保管不当导致部分零件损坏,损失价值为5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公安机关經审查认为,汽车损坏系因保管不当所致,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是刑事案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财产保全毕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的限制,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如果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保全措施解除后6个月内提出赔偿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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