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后还能不能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胜诉一方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那么,一审判决后,还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该规定虽然明确了财产保全应当在判决前进行,但并没有排除一审判决后进行财产保全的可能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0条也指出,对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追加执行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和查明的事实,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条件**
一审判决后进行财产保全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审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具体行为,所转移、隐匿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包括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是否具备可能性、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措施与申请执行的数额是否相当等内容。
审查完毕后,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准予保全的案件,法院会发出保全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异议**
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的理由和具体的依据。
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准许或者驳回异议的裁定。异议被准许的,法院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异议被驳回的,保全措施继续执行。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应当在判决全部执行完毕后解除。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等,法院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必须送达被申请人。
**结论**
一审判决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可能,并且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执行的数额相当。
法院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会作出裁定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对于准予保全的案件,法院会发出保全裁定书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可以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异议被准许的,法院应当撤销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在判决全部执行完毕后解除。但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会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作出准许或驳回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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