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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几天执行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意义
劳动仲裁保全财产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保障劳动仲裁实现的重要措施。财产保全主要是防止或制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和毁损财产,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能及时获得应有的救济。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加强诉讼保全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即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有重大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 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实际控制,且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
- 申请人已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或准备提交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产、保全的金额或价值、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有重大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可能的证据材料。
- 保全财产清单,详细列明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执行
劳动仲裁委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
-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特定财产。
劳动仲裁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执行。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30日。在30日内,劳动仲裁委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劳动仲裁委在期限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是,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胜诉的,保全的财产继续有效,待劳动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返还原物;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为了确保财产得到及时保护,当事人应在发现有财产保全需要时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保全。
-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或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
- 遵守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有利于保障劳动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运用劳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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