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房屋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离婚过程中,为防止一方转移、变卖或毁损共有房屋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本文将详细探讨离婚房屋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离婚房屋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人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离婚房屋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对离婚房屋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裁定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损毁的危险,可以是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具体采取哪一种保全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房屋的现状综合考虑确定。
离婚房屋财产保全的措施,在下列情形可以解除:
其中,被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供相当于房屋价值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
申请离婚房屋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查封的财产,可以被人民法院拍买变卖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裁定查封的财产由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或者拍卖所得的款项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案例: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张某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理由是李某有转移房屋的意向。李某表示,该房屋是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行为有转移财产的风险。遂裁定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责令李某提供相应担保。
对于离婚房屋财产保全,当事人要注意以下事项: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