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新解释
时间:2024-05-23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一直是司法解释及实务中争议的焦点。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解释”),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计算做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
新解释明确,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不再按财产的保全价值计算,而是按保全费用的预期支出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市场通行的保全费用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针对不同保全方式,新解释规定了更加细化的计算标准:
保全费用为预计产生的查封费、保管费、评估费等费用。
保全费用为预计产生的冻结费、解冻费、保管费、评估费等费用。
保全费用为预计产生的查封费、登记费、评估费、保管费、实物查封费等费用。
保全费用为预计产生的拍卖费、变卖费、处置费、评估费等费用。
对于资产查封期间发生的保险费用,新解释明确,应当纳入保全费用的范畴,按照保全期间的实际支出或预期支出的份额计算。即对查封期间已发生的保险费用,按照应付未付的数额计算;对查封期间尚未发生的预估保险费用,按照保全期限估算计算,比例以保全期间与保险期限的倍数确定。
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计算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新解释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结果,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新解释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重新提交保全费用的计算说明,并予以核准。
新解释适用于2023年8月1日后被受理的一审、二审民事案件及执行案件中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对于已经作出保全保险费裁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新解释为由申请变更原裁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计算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计算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细化,有利于避免保全费用的随意估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随着新解释的贯彻实施,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当事人提供更为有效的财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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