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时间:2024-05-23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和财产概况;
2. 申请人在该民事纠纷中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及现处在何种危险之中,请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理由;
3.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额,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范围。
申请人如果是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申请人正在转让、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2. 被申请人可能出境或者正在准备出境,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3.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转移或隐匿财产,危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当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借条、欠条、合同、协议等,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申请人享有财产保全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担保方式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质押、抵押等形式。
除上述材料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材料,如:
1. 财产清单或财产信息;
2. 被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 相关证人证言;
4. 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1.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保全的财产与纠纷标的不符,或者财产保全申请被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慎重对待,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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