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咋办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发生财产转移、变卖以及其他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处置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财产保全裁定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提起复议或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复议,是指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复议权主体包括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对财产保全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担保人、抵押权人等。
上诉,是指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不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上诉权主体也包括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复议和上诉的主要区别在于:
在以下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总之,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强制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复议、上诉或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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