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财产保全执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本指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执行工作。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
经审查准许后,法院应当及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当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有法律依据解除保全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执行工作由执行法官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协助执行。
财产保全执行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
财产保全执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必要时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除本指引外,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法院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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