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若申诉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或隐藏有关财产,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依据,体现申请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三种情形:
-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予以保全:
- 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可能性的;
- 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企图逃避到期债务的;
- 涉及到担保、反担保或者保全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财产保全的。
**二、裁判文书认定的情形**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保全。如:
- 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获取执行依据,需要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正在隐匿、转移其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其财产可能性的,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
-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丧失执行能力,需要停止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
- 涉及因离婚、继承、赡养、抚养等纠纷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 涉及因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侵权而申请财产保全的;
-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立案或尚未排期开庭的,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
- 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已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的,如申请人已向该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限于申请保全标的金额过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金额限制,转为在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权、无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情况紧急且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
**四、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全方式,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 不动产保全: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抵押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
- 动产保全:提供动产清单、运输单据、保管单据等材料;
- 现金保全:提供银行流水、存款凭证、保险单等材料;
- 查封银行账户:提供银行帐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材料;
- 冻结股权: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 禁止处分股权: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 禁止转让动产:提供动产清单、运输单据、保管单据等材料;
- 禁止他人转让动产:提供动产清单、不动产权属证明、抵押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
**五、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需要进行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申请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通过判决、裁定等方式获得胜诉的,则应当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抵押或质押一定价值的财产等;
-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如对于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对于动产可以采取查封或者限制处分等措施,对于企业可以采取限制企业股权转让、禁止企业分红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措施;
-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
- 对于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十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异议和撤销保全的权利;
-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及时提出申请,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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