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企财产保全操作规范
时间:2024-05-23
本操作规范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财产保全案件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旨在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工作,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涉企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冻结、扣押、查封三种类型:
申请人应当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等。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做出准许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措施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冻结通知书,并同时将冻结通知书副本送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被申请人涉案账户的转账、提现等业务。
人民法院执行扣押措施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扣押通知书,并同时将扣押物品移交执行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管。人民法院还应当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制作扣押清单。
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措施时,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查封通知书,并同时对不动产张贴查封公告。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人民法院还应当对查封不动产进行登记保存,并制作查封清单。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申请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变更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申请保全或者转让、隐匿、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罚款、训诫等措施,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操作规范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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