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海事法院诉中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广州海事法院诉中财产保全范围包括:
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广州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请求事项、法院裁定的内容、法律依据、说明等。
法院裁定诉中财产保全后,由执行局负责执行。执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5日内向法院提出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国债、银行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等。未按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裁定。
当事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私自扣押、变卖他人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非依法限制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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