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侵害权益怎么办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争议标的物或与诉讼有利证据予以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保障日后判决的执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的情况,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当财产保全侵害权益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裁定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撤销。
在实践中,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申请人的权利受到财产保全裁定裁决侵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审的请求范围仅限于复议裁定是否正确。
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对作出的裁定、决定,认为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中,权利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现财产保全措施侵害自身权益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权利,具体包括: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复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以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选择具体维权途径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诉求进行选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