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合同是为了确保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维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由申请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和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共同订立。
**第二条 保全财产**
委托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不动产:建筑物、土地等
- 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等
- 存款: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
- 其他:应收账款、股权等
**第三条 保全目的**
保全财产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确保将来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
### 第二章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 拥有足以支付保全费用的资金或资产
**第五条 担保人的义务**
**1. 保证义务**
担保人保证,如果委托人申请的保全措施被法院裁定执行,而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或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变卖或隐匿其财产,担保人将向委托人支付保全费用。
**2. 配合义务**
担保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对保全财产的调查和处置,不得妨碍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3. 保全财产使用义务**
担保人不得在未经委托人或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或处分保全财产。
### 第三章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人的义务**
**1. 提供信息义务**
委托人应当向担保人提供关于被申请人和拟保全财产的真实、完整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被申请人的身份、住所、财产状况等
- 拟保全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价值等
**2. 保证义务**
委托人保证,其申请保全措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
**3. 支付义务**
委托人应当向担保人支付保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 第四章 保全费用的支付和分配
**第七条 保全费用的支付**
委托人应当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及时向担保人支付保全费用。保全费用由担保人代垫后向委托人追偿。
**第八条 保全费用的分配**
在诉讼程序终结后,法院应当根据判决或裁定的结果对保全费用进行分配。如果被申请人败诉或被判处承担诉讼费用的,则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如果委托人败诉或被判处于罚金,则由委托人承担保全费用;如果双方均败诉或被判处于罚金,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保全费用。
###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九条 担保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担保人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委托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履行完成时**
当保全措施被法院撤销、解除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后,合同即为履行完成而终止。
**2. 撤销保全措施时**
当法院撤销保全措施后,合同即为解除。
**3. 和解或者撤诉时**
当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撤诉后,合同即为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 违约解除权**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 其他解除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
- 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调解**
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诉讼**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八章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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