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时间:2024-05-23
债权人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在对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或者有不能实现之虞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享有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者责令第三人提供担保等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而言:
(1) 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的债权请求权;
(2)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有逃避履行债务之虞;
(3)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符合前两項规定。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财产保全公证书。
债权人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债权数额为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只对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续保。但续保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項:
债权人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债权人;财产保全;债权;债务人;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保全范围;保全期限;异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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