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坊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5-23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院依照职权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张三,住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
银行账户: 6228481627492035116 账户余额: 100,000元
车牌号: 黑A12345 登记人: 张三
坐落: 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XX号楼X单元X01室 性质: 住宅 登记人: 张三
冻结被保全存款100,000元;
查封被保全车辆;
查封被保全房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一)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三)本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的;
(四)本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后生效。任何人不得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违反本公告者,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当事人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本公告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发布。
咨询电话: 0451-86601234 传真: 0451-86601235 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大街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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