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财产保全立案执行
时间:2024-05-23
**对财产保全立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保全其中当事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请求;
(2) 提供担保;
(3)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需保全的财产有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或者其他处分的可能;
财产保全一般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申请诉讼保全的机构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执行裁定的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
(2) 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
(3) 禁止被保全人转让、出售、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4) 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保全人的财产;
(5) 其他可以保全被保全人财产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被保全人提供了反担保;
(2) 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保全的必要性消失;
(3) 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变更或者撤销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的解除可以通过被保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裁定。
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被保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审查,并做出裁定。
异议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异议被驳回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无正当理由怠于起诉或者在起诉后撤回诉讼或者与对方达成和解,使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
执行财产保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保全范围或者采取过激的保全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财产保全的期限有多长?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9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2.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有关证据材料等。
4. 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几次?
财产保全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多次,但应当注意新的财产保全请求不能与前次财产保全请求重复。
5. 财产保全是否会影响交易安全?
财产保全会冻结或查封被保全人的财产,因此可能会影响其交易活动。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建议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先核实对方的财产保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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