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担保金数额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确保判决得到执行,在诉讼开始或进行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扣押、冻结或查封等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数额的确定,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影响到申请人能否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被申请人能否正常行使财产支配权。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诉讼请求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根据人民法院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参照相关财产价值及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支出的费用确定。"
确定担保金数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践中,法院在计算担保金数额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 bảo。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经审查发现其诉讼请求不当或担保金数额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某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并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拖欠其货款100万元,现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准备将该笔存款转移到国外。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后,认为申请人具有prima facie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但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但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财产保全担保金数额的确定至关重要,既涉及申请人的诉讼权,也涉及被申请人的财产权。法院在确定担保金数额时,应当遵循适当性、合理性、平衡性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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