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诉讼财产保全提出异议
时间:2024-05-23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隐匿案件诉讼标的物,以有效实现裁判的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或禁止处分的一系列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规避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冻结存款、提存有价证券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对于人民法院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方式有两种: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诉讼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请求、理由、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也可在收到诉讼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请求撤销或变更原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申请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保全裁定书副本等相关材料。
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应当是书面做出,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根据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对保全措施的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的异议事实、理由是否成立,对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撤销或变更诉讼保全措施;对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维持诉讼保全措施。
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对诉讼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逾期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的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人民法院在处理异议时,应当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判断,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以上就是对诉讼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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