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时间:2024-05-23
**引言**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自诉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往往会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逃避赔偿责任,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可以根据被害人的申请,裁定对因犯罪侵犯财产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
满足以下条件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程序:
* 属于自诉案件; * 因犯罪侵犯财产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 * 存在被告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危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 **查封**:对不动产的财产保全,使该财产不得处分、使用; * **扣押**:对动产的财产保全,将该财产限制在其原有位置或者迁移到指定场所; * **冻结**:对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特定财产的保全,使该财产不得使用、转让。查封是针对不动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查封后,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处分、使用该不动产,也不得擅自改变其现状。
扣押是针对动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车辆、机器、设备等。扣押后,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处分、使用该动产,也不得擅自将其迁移。
冻结是针对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冻结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使用、转让该财产。
被害人可以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财产保全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 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法性。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
- 准予保全的,应当指定冻结银行存款、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
- 不予保全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司法警察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协助执行。对被告人转移、隐匿、毁损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被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程序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被告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危险; * 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 * 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请求赔偿的金额基本相当。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首先要判断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即因犯罪侵犯财产,存在被告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危险。
即使具备法定条件,人民法院还应当审查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其他方式保障,则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确定保全财产的种类和价值。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请求赔偿的金额基本相当。
在以下情形下,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 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 * 被告人实际执行刑罚完毕或者其他执行完毕的; * 被告人不履行赔偿判决的,自被害人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三年未申请恢复执行的。解除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财产权利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证明,向有关机关办理解除保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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