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全担保
引言
保全担保是诉讼保全制度中的一种,是指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诉讼结果无法执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在收到担保后对被诉讼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制度。在天津市,保全担保制度的使用较为广泛,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天津市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担保方式以及相关程序和流程。
法律规定
天津市保全担保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适用范围
天津市保全担保适用于下列情形: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有的。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的。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管理的。
li>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
担保方式
天津市《规定》规定,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
- 保证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以其财产对被申请保全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 抵押担保:以一定财产作为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价优先受偿。
- 质押担保:以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变现,优先受偿。
- 留置担保:债权人因保管、修理、加工、制造、运输等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
- 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
申请程序
申请保全担保的程序如下:
- 准备好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担保并责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的解除
保全担保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 裁定保全的案件已审结;
- 撤销或变更为诉讼保全;
-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保全期间届满;
-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解除。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对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保全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和解协议,应当由担保人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 在执行有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由被申请执行人清偿;
- 在保全非金钱债务时,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原因没有执行的,或者担保物不足以履行,由被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
- 因担保人不及时提供担保或担保无效而使债务人逃逸、转移财产或者抗拒执行,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
1. 保全担保的费用由谁承担?
保全担保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 保全担保的期限有多长?
保全担保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批准适当延长。
3. 保全担保解除后,担保物如何返还?
保全担保解除后,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物。担保物是金钱的,应当支付利息。
4. 保全担保是否可以撤销?
当事人一方申请保全担保的,可以在保全期间内随时撤回申请。
总结
保全担保是诉讼保全制度中重要的一项措施,通过提供担保机制,有利于确保诉讼结果的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保全担保制度的适用,既保障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也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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