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申报条件
时间:2024-05-23
当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后,被害人、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急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刑事案件财产保全。
1.被害人
2.自诉人
3.法定代理人
4.近亲属
1.财物(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银行存款
3.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4.股权、债券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可能因转移、隐匿、毁损、因变卖所得而逃避追究财产刑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扣押;
2.已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财产,仍不足以追缴已判决或者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收缴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押;
3.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或者扣押其财产,保障判决、裁定的执行。
1.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2)涉案犯罪的简要案情;
(3)保全标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4)保全的原因和必要性;
(5)申请人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6)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2.提供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案情、保全标的以及保全理由和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如被害人陈述、报案记录、犯罪嫌疑人逮捕或者拘留通知书、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等。
3.经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财产保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执行保全措施
决定财产保全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保全通知书,要求其配合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般为以下几种:
(1)冻结财产: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资产等;
(2)扣押财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房产、汽车等实物财产;
(3)查封财产:查封犯罪嫌疑人的房产、店铺等不动产;
(4)禁止处分财产:禁止犯罪嫌疑人处分其名下财产。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不申请延长期限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起诉;
3.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不申请延长期限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手续,解除保全通知书。
温馨提示: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有助于最大程度地确保被害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避免滥用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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