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多少担保金
时间:2024-05-23
导语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制度,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作出前处置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数额的财产。那么,财产保全要多少担保金呢?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实践,详细解答这一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范围内冻结相应数额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现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人担保。担保金额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诉讼标的额确定,具体如下:
1. 现金
申请人向法院交纳现金作为担保金,金额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50%。
2. 银行保函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函金额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50%。银行保函应符合法院的要求,并经法院审核合格。
3. 保证人担保
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出具担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100%。保证人应当具有履约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法院对担保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某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支付货款100万元,并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100万元的银行存款。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担保金额的确定有特殊规定:
1. 保全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
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申请人财产总价值的50%。
2. 保全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财产
保全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财产的,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50%。
3.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申请人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在诉讼终结后以其收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供担保金。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担保金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不退还全部或者部分担保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应当在不低于保全财产价值、数额的基准上确定,并适当考虑保全财产的流动性、变现性、保全措施后可能产生的财产价值变动等因素。”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6号)中第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与保全财产价值相等的外国银行出具的保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担保金、保函或者其他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不要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金额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和诉讼标的额确定,不得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50%。在特殊情况下,担保金额的确定有特殊规定。担保金的退还应当及时进行,但有特殊情形除外。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的金额,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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