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法官
时间:2024-05-22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期间或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诉人(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书面文书,是财产保全程序启动的重要步骤。
1. 准备申请书
当事人应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诉请状、证据清单、保全担保等。
2. 法官受理
当事人将准备好的申请书及其附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官对材料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法官决定受理。
3. 交付申请书
法官受理申请书后,将交由承办法官具体负责审理。当事人可直接向承办法官递交申请书,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4. 法官审查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书后,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内容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所述事实是否清楚、请求是否明确、保全担保是否充分。
**5. 作出裁定
法官审查完毕后,将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证据材料,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如准许,则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不准许,则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1. 基本信息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等。
2. 申请理由
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保全申请的目的是防止该财产遭受损失或转移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3. 保全措施
具体说明申请的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并明确保全的对象、范围、数额等。
4. 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
5. 附件材料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诉请状、相关合同、证据清单、保全担保等。
1. 立案时效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否則可能被法院駁回。
2. 管辖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3. 证据充分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4. 担保合法有效
保全担保应当合法、有效,并符合规定金额或方式。如担保不合法或无效,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5. 滥用申请权
申请人不得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恶意申请保全措施,否则法院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6. 异议和复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__]市人民法院**
**原告:** [原告姓名]
**身份证号:** [原告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原告联系方式]
**被告:** [被告姓名]
**身份证号:** [被告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内容]
**申请事项:** 请求保全被告 [保全对象]。
**事实与理由:**
[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保全申请的目的是防止该财产遭受损失或转移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拟申请保全措施:**
[查封、冻结、扣押等具体的保全措施,并明确保全的对象、范围、数额等。]
**担保:**
[陈述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担保情况。]
**证据:**
1. [证据1 名称]
2. [证据2 名称]
......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告姓名]
**日期:**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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