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之后财产被抵押
时间:2024-05-22
在诉讼中,被申请人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后,申请人未申请或申请但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二)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产。”
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保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一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的必要性已经消失或者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需要申请解除保全,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才可处分该财产。如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申请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但异议人独立承担保全错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员错误保全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执行员予以训诫、通报批评、责令认错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免除职务。”
由此可见,对被保全财产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法院不仅会驳回擅自处分申请,还可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上述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裁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
曾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胡某名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后胡某未经曾某同意,擅自将车辆抵押给李某,李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法院判决胡某向曾某偿还借款后,曾某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胡某表示车辆已被抵押给了李某,曾某遂申请法院将李某纳入执行程序。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取得车辆时并不知晓该车已经被保全,且李某已向胡某支付了全部价款,故判决李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曾某与李某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曾某,曾某自愿放弃对车辆的执行。该案中,胡某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曾某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自身承担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保全财产不受到损害,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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