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依据
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在未经审判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以防止其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主要包括: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 动产:如汽车、家具、家电、现金等。
- 无形财产:如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
- 债权:如货款、借款、股权等。
- 履行特定行为所需的财产:如用于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必须有法律依据。常见的依据包括:
- 法定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保全措施的,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
- (一)被告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可能的;
- (二)被告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逃避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能的;
- (三)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判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前,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有证据证明,如果不是采取保全措施,其判决和裁定可能难以执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能够代替诉讼标的物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对等值于请求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能够代替诉讼标的物的其他财产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将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纳入保全范围,但是不得超过请求的范围。”
- 特殊规定:
- 《海商法》第19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判决前扣押被告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但是,客运船舶不得扣押。”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宣告失踪前查封被失踪一方的财产”。
申请保全财产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被申请人的关系;
-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 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 申请的保全措施;
- 需要保全财产的依据;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和申请日期。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合格的,裁定准许保全财产;不合格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 当事人申请撤回保全;
- 法院认定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
-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保全不需要继续的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结语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院在处理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宜过滥行使保全职权,以免损害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当事人在申请保全财产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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