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被申请保全物业费怎么退
时间:2025-05-01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的财产被他人申请了保全,而自己却需要承担被保全财产期间的物业费。这时候,很多人会疑惑,被保全的财产期间产生的这些费用,是否能够退还?如何退还?
在理解物业费能否退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制定的一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财产的保管、保养、维修等义务。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仍有使用权,同时也应继续承担与该财产相关的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保全人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退还被保全财产期间的物业费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财产后,该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保值增值,由人民法院另行处理。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财产后,该财产所产生的损失,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被保全财产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另行处理的范围,而属于财产所产生的损失。因此,被保全人并不能要求申请人退还物业费。
虽然被保全人不能要求申请人退还物业费,但是如果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包括支付物业费,那么被保全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实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保全人认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错误保全的,应当解除保全,并可以根据被保全人的请求,责令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物业费。
例如,在某案件中,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的厂房。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查封乙公司的厂房。
在此期间,乙公司仍需继续经营,并向甲公司缴纳厂房租金。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解除对乙公司厂房的查封。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包括要求返还其因厂房查封而产生的损失,如缴纳给甲公司的厂房租金等。
综上所述,被保全财产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另行处理的范围,而属于财产所产生的损失,由被保全人承担。但是,如果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被保全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包括物业费。因此,被保全人需要判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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