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的财产能保全吗
时间:2025-04-17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财产是否能够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以及司法工作者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被执行的财产能否保全?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从司法角度全面解析,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抵债、划付等措施。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负义务或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适用保全程序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被执行的财产是可以申请保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的财产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存在一定差异。一般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被执行的财产保全,则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已经在执行中的财产,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被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保全,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担保用于被申请人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赔偿,体现了司法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难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般限于对具体执行标的采取保全措施。
该条款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保全的范围,即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只对执行标的本身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房产执行中,只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而不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且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其他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并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该裁定书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措施的种类、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等内容。 (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保全人或者被保全财产占有人。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保全人或者被保全财产的占有人,并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这一程序设计,旨在保障被保全人或被保全财产占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如前所述,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人民法院在后续的审判中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导致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赔偿被保全人或被保全财产占有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申请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者复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申请中止执行,且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或复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解除对被执行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执行,或者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继续执行或提供财产线索,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继续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的财产是可以申请保全的,但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被执行的财产保全存在解除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解除保全措施。总之,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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