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11-18
1. 担保形式:
- 现金担保: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现金担保。若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存在较大风险,如申请保全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申请保全人涉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其他情形,申请保全人应交纳不高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30%的现金担保。现金需按照法院的要求汇入指定账户,或由法院冻结、提存担保人名下存款账户内的相应金额。
- 实物担保:
- 不动产担保:担保人需对作为担保物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担保物可供执行且价值足够提供担保。除担保文书外,还需提交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原件、价值评估报告等担保物价值证明材料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动产、财产性权利担保:担保人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担保物依法可交易变现、为不易损耗、不易变质、易保管的物品,且担保物价值足够提供担保。除担保文书外,需提交作为担保物的所有权凭证或取得该担保物支付对价的凭证原件、担保物清单及担保物的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的说明、价值评估报告等担保物价值证明材料。
- 保函担保:可以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保函。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 信用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提供信用担保。保证人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申请保全财产标的额的三倍,且净资产不得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二倍。同时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担保文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及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等材料。
2. 担保数额:
- 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不是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
- 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但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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