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模板
时间:2024-09-24
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模板
车辆财产保全,是指在车辆相关法律纠纷中,为保障胜诉一方的权益,由人民法院对案件涉及的车辆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或冻结。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车辆财产保全时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它详细说明了当事人的请求和相关事实,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参考。
以下提供一份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模板,供参考使用。
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
(封面)
(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 报 书
申报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报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案 件:
(案由)
(案号)
申报事项
一、请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报人以下车辆:
1、(车牌号);
2、(车牌号)。
二、请求法院冻结被申报人在(银行名称)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金额)元。
申报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案情
申报人与被申报人(合同或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名称)于(日期)立案受理,案号为(案号)。
(二)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及与本案标的物的关联性
被申报人拥有以下车辆:
1、(车牌号),车辆价值人民币(金额)元;
2、(车牌号),车辆价值人民币(金额)元。
上述车辆价值总和为人民币(金额)元,与本案诉讼标的额人民币(金额)元基本相当。
(三)申请保全的必要性
被申报人(简要陈述被申报人转移、隐匿、出售车辆或准备外逃等事实,证明其有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一旦被申报人转移、隐匿或出售上述车辆,将直接导致申报人胜诉后的判决无法执行,损害申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特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并冻结被申报人在(银行名称)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金额)元。
(四)担保情况
申报人愿意承担因错误保全而造成的被申报人的损失,并提供(担保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所在地)作为担保。
特此申报
申报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附件:
1.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2.被申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保物证明复印件;
4.本案起诉状副本。
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车辆财产保全申报书是申请车辆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重要材料,在撰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陈述:申报书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隐瞒与本案有关的重要事实。
2.明确具体:申报书应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准确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3.必要性说明:申报书应充分说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包括被申报人的相关行为、财产转移的紧迫性等,以说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担保提供:申报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报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担保物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其价值应相当于或超过保全财产的价值。
5.材料齐全:申报书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被申报人身份证明、担保物证明、本案起诉状副本等,以便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车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其中,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
1.动产:包括车辆、金银珠宝、文物、票据、存款等;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木、建筑物等;
3.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等。
在涉及车辆的财产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以防止车辆被转移、隐匿或出售,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
车辆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事项、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担保情况等;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相关证据:包括证明被申请人逃避履行义务可能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财产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等;
4.担保书: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携带裁定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到相关部门执行。
车辆财产保全的解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下列情形下予以解除: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3.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车辆财产保全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被保全人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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