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保全是财产保全吗还是保全
时间:2024-08-06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关于执行保全的性质,即其究竟属于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试图从立法目的、客体特征、效力范围等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于执行保全的性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财产保全说和行为保全说。
持财产保全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执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其本质上是对被执行人特定财产的暂时控制,因此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包括:
1. 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该条文旨在保障生效法律文据的实现,而生效法律文据所确定的权利多为财产权利,因此执行保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财产权利。
2. 从客体特征上看,执行保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等。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都是针对被执行人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 从效力范围上看,执行保全的效力及于被保全的特定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没有限制。例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不影响其人身自由,但其不得处分该房产。
持行为保全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执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实施妨害执行的行为,以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其本质上是对被执行人特定行为的限制,因此属于行为保全的范畴。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包括:
1. 从立法目的上看,执行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更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程序正义。如果允许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随意处分财产,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2. 从客体特征上看,执行保全虽然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不是要剥夺其对账户的所有权,而是为了限制其提取、转账等行为。
3. 从效力范围上看,执行保全的效力不仅及于被保全的特定财产,还及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例如,法院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这些都是对其特定行为的限制。
笔者认为,执行保全既具有财产保全的属性,也具有行为保全的属性,两种属性相互交织、不可分割。一方面,执行保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财产请求权,因此具有财产保全的属性;另一方面,执行保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也具有行为保全的属性。
具体而言,执行保全的财产保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执行保全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论是查封、扣押、冻结,还是其他保全措施,都是针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 执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执行保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暂时控制,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执行保全的行为保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执行保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不是要剥夺其对账户的所有权,而是为了限制其提取、转账等行为。
2. 执行保全的效力不仅及于被保全的特定财产,还及于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例如,法院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这些都是对其特定行为的限制。
综上所述,执行保全兼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属性,两种属性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准确把握执行保全的性质和功能,合理选择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执行保全的作用,笔者建议:
1.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执行保全的性质和适用条件,细化保全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2. 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调查,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提高执行保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执行保全程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执行保全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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