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权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5
在共有权制度下,共有权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共有权存续期间,难免会发生侵权或损害共有财产的行为,这时共有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共有财产的完整性和价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共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参照共有人的出资情况、财产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共有财产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分割。难以分割的,应当采取拍卖、变卖方法,并将所得价款按照共有人的份额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保全财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二)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对被保全财产的共有权,共有关系正在受到侵害的。”
以上规定为共有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共有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损害共有财产。
1. 向法院提出申请。共有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原告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共有权关系的证据;
(4)共有财产正在受到侵害的证据;
(5)担保材料,如保函、抵押物等。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申请理由,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如果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发出保全裁定,并通知被申请人。然后法院将执行保全措施,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的不动产等。
共有权人财产保全有多种类型,包括:
1. 查封:法院将被保全的共有财产进行扣押,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2. 扣押:法院将被保全的共有财产从被申请人手中扣押,由法院保管。
3. 冻结:法院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进行冻结,禁止被申请人进行取款或转移资金。
4. 禁令: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害共有财产的特定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共有财产、禁止被申请人擅自使用共有财产等。
1. 财产保全的效力具有临时性。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一般为6个月,但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在保全效力期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的效力具有地域性。财产保全措施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具有效力,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外不能执行。
3. 财产保全的效力具有第三人对抗性。财产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具有对抗力,第三人不得与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交易或其他侵害共有财产的行为。
共有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及时申请。共有权人发现共有财产受到侵害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耽搁时间太长,侵权行为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效果不佳。
2. 准备充分的证据。共有权人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共有权关系的存在、共有财产正在受到侵害,以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证据越充分,法院越容易支持财产保全申请。
3. 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时,共有权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保函、抵押物等,以保证申请人在申请期间恶意保全或保全错误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乙为共有人,共同共有房屋一栋。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丙,乙发现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丙的银行账户。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共有权,故支持了乙的财产保全申请。在此次保全措施中,乙是申请人,甲是被申请人,丙作为第三人对保全措施具有对抗力。
共有权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共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共有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损害共有财产,维护共有财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共有权人应注意申请的及时性、证据的充分性、担保的提供等问题,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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