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封财产保全会通知本人吗
时间:2024-08-04
解封财产保全会通知本人吗?
解封财产保全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妨碍诉讼行为的情况下,法院解除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因此,当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也应当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主动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主动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当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
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裁定书送交被申请人。 委托送达:委托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转交。 邮寄送达: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裁定书邮寄给被申请人。 留置送达:将裁定书留置在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他收件地点,并在该地点留置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不执行裁定书,或者阻碍他人执行裁定书,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解封财产保全不等于解除冻结。财产保全和冻结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禁止转移、处分、使用等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冻结则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采取的禁止交易、划转等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解封财产保全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影响法院对当事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采取的冻结措施。如果当事人需要解除冻结,应当向法院另行申请。
综上所述,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通过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解封财产保全不等于解除冻结,如果当事人需要解除冻结,应当向法院另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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