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行财产保全需要费用吗
时间:2024-08-0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訟過程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或處分財產,從而確保勝訴方權益而採取的強制措施。續行財產保全是指在財產保全執行期間,申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保全期限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應當於二十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應當具體明確,並應當表明被申請人享有異議權和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權利。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三十日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二日內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財產保全的期限為30日。如果申請人需要延長保全期限,需要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續行財產保全是否需要費用,具體視情況而定,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免收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爲當事人保存證據等五項訴讼輔助事項收費規定》(法發【2011】25號)的規定,下列情況可以免收續行財產保全費用:
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或者財產已被轉移、隱匿、變賣、損毀或者處分,可能不能繼續執行裁定的;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申請或者繼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其他依法免收費用情形的。 **二、收取費用**對於不符合免收費用的情形的,應當收取續行財產保全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1)保全金額或者價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2%收取;
(2)保全金額或者價額在100萬元至500萬元(含)之間的,按照1%收取;
(3)保全金額或者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
最低收費標準爲300元,最高收費標準爲200萬元。但續行保全費的總額不得超過申請保全金額或者價額的3%。
**三、其他費用**除了續行財產保全費用外,申請人還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公告費: 查封費: 扣押費: 凍結費: 鑑定費: 保管費具體費用金額視情況而定。
四、費用繳納續行財產保全費用和相關費用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五、異議和申訴對於續行財產保全費用的收取,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訴。異議應當在繳費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訴應當在收到費用收據之日起10日內提出。
總之,續行財產保全是否需要費用,主要取決於具體情況。申請人在申請續行財產保全前,應當仔細閱讀相關規定,並準備好必要的費用。如有疑問,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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