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可提
财产保全吗?
### 一、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继续采取、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 二、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异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二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1. 第一审已经采取保全措施**
二审法院只能对第一审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如果一审法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不能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 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条件**
二审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
(1)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2)情况紧急是指具有紧迫性、不能等待一审判决生效后执行;
(3)难以执行或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履行判决有困难,或者执行时债务人已经无力履行或者其财产已转移、隐匿,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执行后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 三、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主体**
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院不能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时间**
当事人应在二审开庭前申请财产保全。二审开庭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二审开庭后才出现财产保全的事由,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保全。
**3. 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起诉状副本;
(3)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4)证明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
**4. 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严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
(2)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有无损害他人利益;
(3)申请人是否提供充分的
担保。
### 四、二审财产保全的种类
二审财产保全的种类与一审财产保全的种类相同,主要包括:
**1. 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和资金;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证券交易账户、
保险合同和信托财产。
**2. 扣押**
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扣押被执行人占有的不动产;扣押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收益的财产。
**3. 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和资金;冻结被执行证券交易账户、保险合同和信托财产。
**4. 限制高消费**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超出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不合理高消费行为,包括购置豪华汽车、珠宝、高档消费品等。
**5. 划拨**
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付或者将要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钱。
**6. 禁止处分**
禁止被执行人对自己所有的或者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转让、出售、赠与、出租、抵押等。
### 五、二审财产保全的执行和解除
**1. 保全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执行人,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保全措施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执行保全措施时,不得对非被保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 保全措施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2)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3)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
(4)当事人提供担保;
(5)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 六、二审财产保全的纠错
**1. 复议**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同一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2. 申诉**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3.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对二审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认为违法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需要,裁定中止原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 七、结语
二审法院对一审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继续采取、变更或者解除。二审财产保全应当严格审查,符合法定条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防止损害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