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6
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
一审终局判决后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胜诉方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是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
一、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的基本条件
有生效判决、裁定。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二、申请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的程序
提出申请:胜诉方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物、保全原因、保全措施等。 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裁定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三、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的种类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是指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 扣押: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动产、贵重物品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暂时控制的措施。 冻结:是指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等采取限制支取或者转让的措施。 划拨: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其他资金采取直接划拨到胜诉方账户的措施。四、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的效力
对申请执行人具有保全权: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保全权,可以阻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财产。 对被执行人具有执行约束力:被执行人不得违反保全措施处分或者转移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胜诉方有实现胜诉权益的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确保了胜诉方在执行程序中顺利实现胜诉权益。五、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再需要 其他情形六、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全标的物:保全标的物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即将取得的财产。 保全时效:申请财产保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人民法院对超过两年未执行的保全措施需进行审查。 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但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保全费用可由败诉方承担。 异议与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一局终裁后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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