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最新
时间:2024-07-22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型保险险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权益。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日修订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新条款》)。相较于原条款,《新条款》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费率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一、保险责任《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将原条款中因申请保全错误引起被保全主体损失的责任,扩展为因申请保全错误、恶意保全或怠于申请解除保全导致被保全主体遭受损失的责任。此外,还新增了对被保全主体因第三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损失的责任。
二、保险金额《新条款》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保险金额的限额,改为由被保全主体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这意味着被保全主体可以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的具体情况,选择自己合适的保险金额,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保费费率《新条款》对保费费率进行了调整,降低了部分险种的费率。例如,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费率由原先的0.5%-1%下降为0.2%-0.8%。这一调整减轻了被保全主体的保费负担,有利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推广应用。
四、其他重要条款除了上述主要调整外,《新条款》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包括:
将原条款中对保险标的的限制条件(即诉讼标的为金钱给付之诉)予以取消,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保全标的; 明确被保全主体可主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规定保险人无故拒绝解除合同的责任; 在保险理赔程序中增加了调解条款,有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优化诉讼保全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单约定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 五、《新条款》的意义《新条款》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
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险金额,降低了保费费率,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全面、更优惠的保障,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促进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发展:《新条款》降低了保全成本,简化了保全程序,有利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推广应用,降低因错误或恶意保全造成的损失; 完善诉讼保险体系:《新条款》丰富了诉讼保险的险种,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工具和手段,完善了诉讼保险体系。 六、结语《新条款》的修订完善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有利于促进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院、保险公司和诉讼当事人应当积极学习和运用《新条款》,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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