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仲裁财产保全种类
时间:2024-07-21
在商事交易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蔽财产,导致生效仲裁裁决难以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的制度。本文将重点介绍广东地区仲裁机构可采取的财产保全种类,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案例进行分析。
## 一、 广东仲裁财产保全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广东省内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通常由以下机构管辖:
1. 仲裁机构:部分仲裁规则赋予了仲裁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2. 基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通常授权由辖区基层法院具体办理;
3. 海事法院:对于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海事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二、 广东仲裁财产保全种类广东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冻结银行存款: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账号等信息,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内的相应款项。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发生合同纠纷,该供应商在广东深圳某银行开立账户,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供应商账户内相应款项。
2. 查封、扣押动产:对于动产,如车辆、货物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或扣押的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处置财产。案例:某公司与物流公司发生运输合同纠纷,物流公司将货物存放在广州某仓库内,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了查封。
3. 查封不动产: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采取查封的措施,限制被申请人进行房产交易等行为。案例:某公司与建筑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建筑公司名下在佛山拥有一处房产,该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4. 冻结股权:对于被申请人是公司股东的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防止其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债务。案例: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公司申请冻结了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公司持有的股权。
5.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除上述几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广东仲裁机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冻结保险单、冻结域名等。案例: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域名等措施,以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 广东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注意事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已经或者即将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2. 提交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提起仲裁之前、仲裁过程中以及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申请财产保全。
3. 具备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财产抵押等。
4.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协议或仲裁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相关材料。
## 四、 结语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措施,广东地区在财产保全种类和程序方面不断完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障。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种类,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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