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养权保全要担保吗
时间:2024-07-21
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为避免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孩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保全。然而,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抚养权保全担保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法律并未对抚养权保全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仅在一般意义上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时提出。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解除保全:
(一)申请人提供不出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案件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
(三)申请保全错误的。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仅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担保的规定,而对抚养权保全未作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担保存在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担保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抚养权保全虽然不是针对财产进行的保全,但其性质仍然属于行为保全,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理由主要有:
1. 抚养权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抚养权保全会限制被申请人对孩子的探视权,甚至剥夺其对孩子的直接抚养,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2. 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一旦保全错误,可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行使诉讼权利,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恶意申请保全而导致案件的复杂化,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抚养权保全不同于财产保全,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理由主要有:
1. 抚养权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抚养权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孩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2. 抚养权无法用金钱衡量。与财产不同,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缺乏可操作性。
3. 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能会增加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影响其抚养孩子的能力,最终损害的还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在考量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抚养权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转移、隐匿孩子的现实危险,且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对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可以考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 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因抚养权保全遭受损失。如果被申请人本身具备较好的经济条件,抚养权保全对其造成的影响较小,则可以考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如果申请人经济困难,要求其提供担保可能会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其抚养孩子的能力,则可以考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降低担保数额。
1. 立法层面,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做出明确规定,统一司法实践标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谨慎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确实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也应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数额,避免因担保问题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抚养权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既要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又要避免因担保问题影响到孩子的利益,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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