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寨县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1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可以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被告隐匿、转移的财产 li>有可能被转移、藏匿的财产 追索的债务人所欠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其他需要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不适用于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禁止金融机构为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理财账户办理转账、提取、质押、冻结、查询、变更等业务。
查封:用封条、封志、扣押等方法控制被保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扣押:将被保全的动产移交法院保管。
划拨:责令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理财账户内一定数额的资金划拨至法院指定的账户。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按照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方法保全。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足额的担保。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增加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以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和数额。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解除保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不解除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质押或者其他足额的担保。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增加担保。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同时通知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保全的理由真实性负责。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恶意或者明显过失的,应当承担申请保全的利息损失和执行的费用。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避免财产转移、藏匿或灭失。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申请符合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足额的担保,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利息损失和执行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避免错误保全。 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既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又要避免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