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延长几次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临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但可以多次延长。本文将深入探讨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延长几次的相关问题。
**法定延长次数**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期限为三十天。”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
该条款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期限为30天,但没有规定延长次数。因此,法定上对于财产保全的延长次数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解释。**第四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期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应当分别情况做出继续保全、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处理的决定。”
本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延期保全的申请期限为10天,并规定了同意延长后的后续处理方式。但是,对于延长的次数,司法解释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一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严控制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该规定对财产保全的延长次数做出了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次。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其效力低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
**具体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延长次数,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且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仍然存在,法院可能会同意延长时间并继续保全财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延长理由:
* 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
* 诉讼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审理;
* 申请人正在收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延长程序**
申请人需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原保全法院申请延长。申请书应当写明延长的理由、延长的时间和拟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长的,应当重新指定保全期限。
**不得延长的情形**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 依法不准扣押、查封的财产;
* 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 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或生活的。
因此,在申请延长保全时,如果出现以上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延长。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延长几次,没有绝对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定上对于延长的次数并没有明确限制;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严控制,不得超过两次;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同意延长。在申请延长时,需要注意申请的期限、理由、措施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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