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双方都要抵押
时间:2024-07-17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判决后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种类众多,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是查封、扣押、冻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实践中,申请保全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及数额等问题存在争议,这给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带来一定困难。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遭受错误保全,阻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提供担保来替代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保证金担保:**被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解除保全后的赔偿担保。 2. **商业保险担保:**被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3. **第三人担保:**由第三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一般应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 4. **财产担保:**被申请人以其拥有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作为赔偿担保。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比较**在财产保全实践中,由于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范围广、稳定性高等优点,因此双方当事人经常采用该方式提供担保。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各有不同的特点:
1. **担保效力:**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受到损害,法院可以随时裁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强制执行。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仅具有请求权效力,被申请人在遭受损失后,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程序繁琐,时效较长。 2. **担保范围:**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通常由不动产构成,价值较高,且变现能力较强,能够为被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赔偿担保。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担保范围较宽泛,但价值和变现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3. **担保期限:**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即时解除。而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通常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方可解除,时间较长。 4. **担保成本:**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需要支付一定的抵押登记费和评估费,成本较高。而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一般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 **抵押担保的争议及解决**在财产保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提供抵押担保的具体方式及数额等问题经常存在争议。对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以下原则予以解决:
1. **对等原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应具有同等的担保价值和变现能力。 2. **必要原则:**抵押担保的数额应足以赔偿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但也不能过高或过低。 3. **公平原则:**在确定抵押担保的具体方式及数额时,应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避免给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 **具体适用情况分析**在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具体适用情况,通常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1. **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且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较高:**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 2. **被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且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较低:**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 3. **申请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或有恶意申请保全行为:**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或提高抵押担保的数额。 4.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或提高抵押担保的数额。 ### **结语**在财产保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方式及数额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对等、必要、公平的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能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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