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 解除 程序
时间:2024-07-13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保障其裁判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保全措施结束后,如当事人不服或其他情形,可以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程序,包括解除申请、审理程序、解除条件、解除后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一、解除申请
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其中,被保全人是最常见的申请主体。申请解除保全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保全措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等证明材料。
申请解除的期限一般应在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处理。
二、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符合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不符合解除条件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指定有关机构或者人员鉴定保全措施是否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必要时还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通知原告、利害关系人到庭陈述意见。
三、解除条件
解除诉讼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保全申请不成立或者担保不适格的; 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的; 裁定、判决内容未生效的或者背离裁判内容的; 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解除后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1. 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 上诉程序
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45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裁定为终局决定。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解除程序是一项复杂且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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