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12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由于其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导致纠纷频发。为了加强民间借贷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债权人依法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本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及其发放的贷款的财产保全。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 有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正在或意图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建筑物; 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 存款、汇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其他对实现债权具有价值的财产。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金额、到期时间;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保全请求的具体内容和保全财产的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内容,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是否真实; 保全财产的范围是否合理; 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包括:
查封、扣押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冻结债务人的存款、汇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禁止债务人处分保全的财产; 指定专人看守保全的财产; 其他必要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申请撤回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保全措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保全错误的。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诉前或者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与本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相同。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与本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相同,但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审查和裁定。
债权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 有证据足以证明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责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涉税财物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正在实施或者意图实施上述行为时,可以申请对纳税人的涉税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