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规定账户金额吗
时间:2024-07-12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提起诉讼之前,为防止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利予以保全的制度。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顺利执行。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规定账户金额,需要区分不同的账户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银行账户中的金额可以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
对于被申请人享有的、由第三人代为保管的账户金额,能否采取保全措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与第三人有直接债权关系的账户金额:如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借款,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借款关系中的账户金额采取保全措施。 与第三人无直接债权关系的账户金额: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对该账户金额采取保全措施。但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被申请人同意并提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则可以对账户金额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全的范围及数额; 申请保全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被申请人的账户金额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保全的标的明确; 保全的范围和数额适当。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保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或者在申请解除保全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构成犯罪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银行账户中的金额,可以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对于第三人账户中的金额,能否采取保全措施,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和解除诉前财产保全,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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