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辖异议成立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30
## 一、 管辖异议与财产保全概述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而管辖权异议则是指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和财产保全都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此时,法院需要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 二、 管辖异议成立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诉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失效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异议成立,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当然失效。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 案件移送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原审法院在移送案件前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应当由案件移送后的法院审查。如果案件移送后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继续执行;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裁定解除或者变更。
**2. 案件移送后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后申请财产保全,此时应当由案件移送后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三、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的标准
无论是案件移送前还是案件移送后,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都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必要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财产处分行为,并且该行为将会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例如,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变卖财产等。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人的请求相适应**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则财产保全的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 是否提供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担保,应当说明理由,并由法院决定是否准予。
## 四、 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或者认为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 诉讼**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需要变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五、结语
管辖异议和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两者相互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权衡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管辖异议与财产保全的关系,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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