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善用与滥用
时间:2024-06-29
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商业社会,诉讼风险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财产保全”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任何制度都有其两面性,财产保全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其“滥用”风险也日益引起关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
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被查封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有关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法院保管。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等其他财产。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财产保全申请数量也水涨船高,其“被滥用”的现象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财产保全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维护司法公正,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申请条件宽松、审查程序简化等因素,导致一些当事人将其作为一种诉讼策略,甚至出现恶意利用、滥用现象,主要表现为:
超额保全:申请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故意夸大诉讼请求金额,申请保全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财产。 重复保全:申请人针对同一笔债权,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虚假诉讼: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拖延诉讼:申请人以保全财产为目的提起诉讼,在获得保全裁定后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这些“滥用”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其经营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停滞、破产,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为有效遏制财产保全“滥用”现象,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滥用”财产保全的行为,提高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保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申请人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从源头上 deterrent 滥用行为.
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加强对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严格区分正常诉讼和恶意诉讼。同时,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弥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诉讼风险,降低财产保全的需求。
加强对财产保全制度的普法宣传,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滥用”的泥潭。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充分发挥其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又要防止其被恶意利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多方联动,才能让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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