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赔偿损失
时间:2024-06-29
财产保全担保赔偿损失
为保障诉讼程序有效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提供金钱担保,二是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担保责任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措施的费用:包括保全申请的费用、保全执行的费用和解除保全的费用等。 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财产贬值、使用收益减少、业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因保全造成的信用受损、商誉降低等造成的损失。担保责任由担保人承担。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保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如下:
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被保全财产被返还时,担保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原因被撤销或者变更时,担保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应当履行赔偿义务。担保人可以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保全措施不当:指保全措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或者保全措施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明显不符。 被保全人对损失有过错:指被保全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的。 不可抗力:指由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担保责任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保全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指被保全人自愿放弃向担保人索赔的权利。 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被保全财产被返还:指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被保全财产被返还后,担保人的责任即告消灭。 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指申请人主动向被保全人赔偿损失的。 诉讼时效届满:指被保全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诉讼时效期間未主张赔偿请求权的。诉訟时效为两年。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的方式一般为提供金钱担保。金钱担保分为预交现金和银行保函两种方式。预交现金是指申请人将担保金额直接交存至法院。银行保函是指申请人向满足条件的银行申请出具保函,银行向法院承诺在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不得高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案例1:**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B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商品。因A公司未提供担保,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A公司提供金钱担保人民币50万元,法院才准予查封B公司的商品。因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解除了查封措施,并由A公司提供担保赔偿B公司的损失。
**案例2:**原告C公司诉被告D公司追索债务纠纷一案中,C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D公司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因C公司未提供担保,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C公司提供银行保函担保人民币100万元,法院才准予冻结D公司的银行存款。因D公司未在诉讼期间偿还债务,C公司遂向银行索赔,银行按照保函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上述案例表明,提供担保对于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避免因担保不当而造成损失。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