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房屋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6-28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常采取房屋财产保全措施,以防范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影响债权的实现。在惠州市,房屋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诉讼、仲裁保全措施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保全执行阶段收费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看管费;扣押、查封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变卖执行费;提取、提取物变卖执行费等。其中,保管、看管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管、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保管、看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房屋财产保全的保管、看管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月30元;建筑面积在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每月45元;建筑面积在101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每月60元;建筑面积在15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每月75元;超过2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每月增加15元。
房屋财产保全的评估费和拍卖变卖执行费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诉讼、仲裁拍卖变卖、评估、鉴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执行拍卖变卖评估鉴定执行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房屋财产保全的提取费和提取物变卖执行费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诉讼、仲裁提取、提取物变卖执行费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提取提取物变卖执行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阶段收费是指当事人为申请执行所支付的取执行票据费、执行通知书费、贴票费、邮寄费、传票费等费用。
当事人为申请执行所支付的取执行票据费、执行通知书费、贴票费、邮寄费、传票费等费用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诉讼、仲裁执行申请执行费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下列人员和案件,执行法院可以酌情减免保全执行、申请执行阶段的费用:
生活困难的当事人 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重大民事纠纷案件中履行义务困难的当事人 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 仲裁裁决案件中履行义务困难的当事人 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当事人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减免保全执行、申请执行阶段的费用:
在刑事案件中,因无罪或者罪轻不执行刑罚、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 在民事案件中,对申诉人申诉成立、权利人撤回申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裁定、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 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申请执行费用已超过申请执行标的额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房屋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以上述规定为依据,具体以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或决定为准。 房屋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终结后,多退少补。 当事人对保全执行、申请执行阶段的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裁定或决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上是关于惠州市房屋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向执行法院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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