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27
在东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并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労働仲裁委員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中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财产,保证申请人在将来执行仲裁裁决或判决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东莞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劳动纠纷标的额较大,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财产的可能,或者有隐匿财产的迹象。 申请人是农民工,劳动纠纷标的额虽较小,但被申请人有逃避债务或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或判决的可能。 其他需要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向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财产的可能,或者有隐匿财产的迹象。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明、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填写《东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交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财产的可能,或者有隐匿财产的迹象。 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将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后,应积极配合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冻结其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向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报告。
担保期满、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结束、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再具有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时,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退还原告人财产保全担保。
对于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申请人对东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语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东莞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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