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书个人
时间:2024-06-27
财产保全担保书是一种书面文件,由债权人或申请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对其财产进行担保,以防止在待决诉讼或执法程序中被处置或转移。
个人财产保全担保书适用于以下情况:
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同或侵权纠纷,债权人担心债务人会转移或处置其财产,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会转移或处置其财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请求。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申请,且诉讼或申请已受理。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或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置其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缴纳担保金。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已受理通知书或裁决书副本 债权证明或请求权证明材料 债务人或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处置其财产意图或行为的证据 担保金缴纳凭证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持财产保全担保书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缴纳担保金。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情和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
担保金的用途如下:
作为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赔偿。 作为申请人因提供担保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收到财产保全担保书后,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立即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债务人或被申请人。
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查封、扣押被保全财产 划拨被保全财产的存款 禁止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处置其被保全财产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担保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债务人或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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